手机:13918141043
手机:13764803832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上海二手车,应办理注销手续。但是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此外,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报废注销三种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人符合条件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9、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10、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11、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办理时,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因本市机动车额度实行管控,对于有额度的车辆办理注销登记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便后续额度更新使用。